北京市学位委员会1998年《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中第四条规定:
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达到下述政治要求和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按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课程、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
除此之外,论文答辩须成绩为优或良,且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外语合格成绩。
部分学校,如中国人民大学还有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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