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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民族学院2015年艺术类专业招生指南

2015-09-18

四川民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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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贯彻“从严治校,依法治招”的有关规定,保障招生工作健康、有序、高效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四川旅游学院,英文译名:SICHUAN TOURISM UNIVERSITY, 学校国标代码:11552。

  办学类型: 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 本科、专科。

  学 制: 普通本科四年、普通专科三年、对口高职三年。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 四川旅游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条 办学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红岭路459号,邮政编码:610100。

  第三条 学校2013年经教育部批准由原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与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合并组建,现设有烹饪系、食品科学系、酒店管理系、旅游系、工商系、外语系、信息技术系、艺术系、乡村建设与规划系、社会科学系、运动与休闲学院、城市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继续教育学院等14个教学系(院)、部。开设了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安全与检测、酒店管理、环境设计、休闲体育、旅游管理、烹饪工艺与营养、西餐工艺、旅游英语等本、专科专业。坚持工学、管理学、人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学校现有国家级精品课程2门、省级精品课程12门;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省级教学团队4个。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全程对招生工作进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同时,招生工作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家长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毕业生就业情况等为主要依据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报教育部批准和备案后,由招生处上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并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也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与《四川旅游学院2013年招生简章》中发布。

  第八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数量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体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参考《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烹饪和食品类专业要求考生的裸眼视力或戴上眼镜的矫正视力达到4.8以上。

  第十一条 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学校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对具有体育和艺术特长的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对于进档考生原则上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确定录取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以考生的德、智、体、美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体育与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考生的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控制线。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以考生的德、智、体、美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1、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①体育本科专业按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②体育专科专业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2、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① 艺术本科专业按专业、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之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② 艺术专科专业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英语类相关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录取与入学:

  1、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我校招生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2、凡在我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时间20天后,未前来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学生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3、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2007〕190号)等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校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七章 奖(助)、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八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争先创优,学校建立了各种激励机制;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已形成以助学贷款为基本渠道,以奖、助学金为激励和帮助方式,以勤工助学为重要手段,以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等资助体系。

  1、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元/生·年。

  (3)国家助学金人均3000元/生·年。

  (4)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200-2400元/生·年(占总人数的31%)。

  (5)企业奖学金和助学金1000-2000元/生·年。

  2、助学措施

  (1)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2)勤工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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