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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甘肃省播音编导专业统考考生指南

2016-12-22

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文化书籍
51美术报考指南  美术志愿填报  

  一、报名

  1、凡报名参加2017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戏剧与影视学类专业统一考试的考生,请务必于2016年12月25日7:00至20:00持本人身份证(现役军人凭军官证)和艺术类专业准考证到西北师范大学体育馆排队报名,逾期一律不予补报,报名时所持身份证要与普通高考文化课考试报名时一致。

  2、考生在报名时要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并在报名窗口交回。诚信承诺书必须由本人亲笔签订,不得代签。

  3、考生只能在戏剧与影视学类(广播电视编导)、戏剧与影视学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中选报一类,不得兼报;报名时请主动告知工作人员所报类别,同时交纳考试费180元并领取《报名登记表》,仔细核对表上个人信息及考试科目信息,确认无误后到出口处盖章。

  4、《报名登记表》是考生参加所有科目考试的重要凭证,该表公布了考生笔试考场安排及专业考号,参加考试时请随身携带,与身份证、艺术类专业准考证同时备查。

  二、考试科目及计分办法

  (一)广播电视编导

  1、笔试一(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1)文学艺术常识,30分;

  (2)广播影视基础知识,30分;

  (3)材料作文,40分。

  2、笔试二(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含影视作品放映时间)

  (1)广播影视动态,10分;

  (2)命题编写故事,20分;

  (3)节目策划,30分;

  (4)影视作品分析,40分。

  3、计分办法

  总分满分为300分,笔试一、笔试二均按百分制进行评分,其中笔试一占40%,笔试二占60%,总分计算方法如下:

  总分=(笔试一成绩×40%+笔试二成绩×60%)×3

  (二)播音与主持艺术

  1、笔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1)文学艺术常识,30分;

  (2)广播影视基础知识,30分;

  (3)材料作文,40分。

  2、面试(满分100分)

  (1)自我介绍,10分;

  (2)朗诵自备作品,20分;

  (3)朗读指定作品,30分;

  (4)即兴评述,40分。

  3、计分办法

  总分满分为300分,笔试、面试均按百分制进行评分,其中笔试占20%,面试占80%。总分计算方法为:

  总分=(笔试成绩×20%+面试成绩×80%)×3。

  三、考试时间及地点

  1、笔试时间:笔试一 2016年12月27日上午9:00—11:00(报考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

  笔试二 2016年12月27日下午14:30—17:00(仅限报考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考生参加)。

  2、笔试地点:西北师范大学校本部教学10号楼A区、教学7号楼、教学3号楼。具体考试地点以《报名登记表》打印信息为准。

  参加戏剧与影视学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统一考试的考生交卷后请带走印有“专业考号”(五位数)的座位号单,并根据专业考号在考场门口查看《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面试时间安排表》。

  3、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面试从2016年12月27日下午14:00开始。具体时间以《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面试时间安排表》公布的为准。

  4、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检录及面试地点:西北师范大学舞蹈楼

  5、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面试流程

  (1) 面试现场划分为检录区、准备区和考试区,考生凭艺术类专业准考证、报名登记表和身份证进入检录区等待检录。

  (2) 考生按照专业考号(报名时随机产生)检录完成后由计算机随机分配考场进入准备区备考。

  (3) 考生按照计算机程序随机安排的考场及顺序依次参加面试。

  (4) 面试现场公布考生成绩,请考生注意查看并牢记。

  四、考试纪律及要求

  1、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按时前往相应考点参加考试,考前50分钟考生凭艺术类专业准考证、身份证和《报名登记表》进入考场,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开考15分钟后严禁进入考场;考生不得提前交卷,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面试时严格按照公布的面试分组及考试时间安排提前30分钟参加检录,3次检录不到者按自动放弃处理,无论何种原因,一律不再安排补考;考生检录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缓考或变更面试次序。

  2、考生入场时必须接受监考人员的金属探测检查,严禁携带手机及其它通讯、录摄设备等违禁物品进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一经发现带入、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录摄工具者,无论何种原因,均按考试作弊处理。

  3、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和《报名登记表》放在桌上,以便监考教师检查;考生考完后须立即离开考试区,不得再入考场或在考场附近逗留。

  4、考生笔试答题一律用蓝色、黑色钢笔或蓝色、黑色圆珠笔(中性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

  5、笔试考场使用国家标准考场,考试过程全程监控及录像;面试过程全程监控及录像,请各位考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面试时应保管好个人证件和物品,避免遗失或拿错。

  6、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老师等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老师等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7、对考试过程存在夹带、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照相工具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组负责调查违规事实,认定后报甘肃教育考试院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除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8、对在报名、考试中违规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进行查处,对出现泄漏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9、凡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提供或传输试题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处理: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卷)、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0、考试成绩将于2017年1月中下旬在省教育考试院(http://www.ganseea.cn/)公布,请考生自行查询。

  五、违纪举报

  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考试各个环节进行监督。若发现任何监考教师、工作人员、考生及考生家长等有考试违纪、违法行为,或向考生收取除考试费以外的其它费用,请及时向甘肃省教育考试院或西北师范大学纪委举报。举报电话如下:

  1、甘肃省教育考试院:0931-4636229

  2、西北师范大学纪委:0931-7971609

  3、西北师范大学招生考试中心:0931-7971922

  特别提示:请各位考生报名后,根据平面示意图和主干道路标,及早熟悉行走路线和考场,提前做好考试准备工作。

  2017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戏剧与影视学类专业统一考试考生须知

  一、考生凭艺术类专业准考证、身份证、报名登记表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二、开考15分钟即9:15/14:45后考生不得入场,考试全过程考生不得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后,待监考人员收齐并检查完毕试卷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三、考生入场时必须接受监考人员的金属探测检查,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参考资料、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录音及摄像设备等物品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一经发现带入、使用上述违禁物品者,无论何种原因,均按考试作弊处理。

  四、考生入场后,须对号入座,将艺术类专业准考证、身份证、报名登记表放在座号单旁,以便监考老师核查。

  五、考生领到试卷、答题纸后,只能在答题纸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考生号、专业考号、姓名、考场号、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纸无效;答案一律写在答题纸上,写在试卷上无效;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卷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老师询问。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

  七、考生一律用规范汉字答题,用蓝黑色钢笔、中性笔、圆珠笔书写,答题过程中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否则按照违纪处理。

  八、考试在带有监控设备的国家标准化考场进行,考试过程全程监控并录像,请考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准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否则按照违纪处理。

  九、对考试过程存在夹带、使用通讯或照相工具等违纪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除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对考试过程中替考、提供或传输试题等违法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涉及考试作弊条款按照如下规定依法处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卷)、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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