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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学院2016年在福建艺术类本科招生录取规则

2017-02-01

阳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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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学院2016年在福建艺术类本科招生录取规则

  为了保证2016年在闽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2016年普通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继续实施“一档多投”录取模式改革工作的通知》(闽考院普〔2016〕4号)要求,经我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特制订如下录取规则。

  第一条 考生排序规则:在文考成绩(含固定照顾分)和相应专业类别的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省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投档考生中,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综合分相同时,文科艺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理科艺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第二条 各专业类别的考生综合分(满分为750分)折算方法

  我院面向福建省招收艺术类的专业有:音乐学(音乐类)、美术学(美术类)、广播电视编导(编导类),具体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1. 音乐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含固定照顾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2. 美术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含固定照顾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3. 编导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含固定照顾分)×5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50%。

  第三条 录取办法: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和院校专业招生计划、专业预录取顺序等情况,由计算机自动匹配确认录取结果。每位考生最多只能被一所院校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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